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教育广大学 生自尊、 自重、 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连民族大学章 程》 及《大连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 下统称学生)。其他类别学生(预科生、留学生、交换生等) 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 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 想工作。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 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 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基本要求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章程以及校规校纪的 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 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 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对于态度端正、认识深刻、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批评的, 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列入处分,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在组织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向组织如实陈述事实,确有真诚悔 改表现的;
2.在组织了解调查时,能承认错误,并检举他人,确有立功表现的; 3.初犯错误,能认识深刻,态度端正,有实际悔改行为,且能消除影响者; 4.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者;
2.对检举人、当事人或证人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私自了结被查出者;
4.涉外活动违纪者;
5.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或组织者;
6. 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7.受到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出现违纪行为者;
8.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 12 个月,自留校察看处分确定之日起算。受留校察 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对于最后一学年 违纪的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其留校察看期至毕业; 对在留校察看期 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处分且经教育不改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应 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 赔偿;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将被取消下列资格:
1.取消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 级各种表彰资格及各类奖学金评定 资格,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2.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 的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受助资格,不得申 请学校各类助学金和补助补贴;
3.担任学生干部者,撤免学生干部职务;
4.对因违背学术诚信者,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5.开除学籍的,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档案和户口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的评奖评优等权益。解除处分后, 学生的评奖评优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四条 经专业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分,但是患病学生应当按照学籍管理 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患病学生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间歇性精神疾病学生在精 神正常时实施违纪行为的,不能免除违纪处分。
第二篇 分 则
第三章 政治性错误及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 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4.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5.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学生, 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视行为的性 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 分畸轻或畸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学生,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 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1.违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 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事端者,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盗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和数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内,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偷窃从重处理。
2. 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 者,数额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3.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门盗窃者,应从重处分,视其情节和后果,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处分,因撬门盗窃造成物品损 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4. 盗用他人有效证件、网络身份或密码,冒领他人钱物或损害他人利益者, 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协同作案者(参与策划、提供信息、望风、作伪证、包庇、分赃、窝藏、 销赃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 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日常管理类违纪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学生,除进行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 下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价值在 200 元以上(含 200 元)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累犯或虽初犯但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由于过失造成恶劣影响,给公共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赌博,对参与赌博的学生,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视其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在场围观、望风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持毒、吸毒、贩毒、制毒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 下处分:
1.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容留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对持有毒品的学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数量较大达到刑事 处罚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与打架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1. 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动手打人,致他人较重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对于组织策划、寻衅报复、酗酒打架、聚众斗殴或持械伤人者,应在上 述相应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7. 参与打架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 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 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 目击打架现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 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 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12.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不 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饮酒、酗酒滋事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给予 下列处分:
1. 在校期间,凡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2. 寝室内禁止饮酒,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影响及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管理秩序者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言行举止者,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将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本校学生证件(电子身份)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使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2. 在食堂、公寓、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3. 因考试、学习成绩、思想鉴定、奖惩、资助贷款、就业以及日常管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 害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侮辱、诽谤他人者,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明知是非本人财物,拣到后不及时交公或归还,据为己有,藏匿、使用 或转卖者,根据财物的价值,视其情节和后果,除归还财物并赔偿损失外,依 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价值在 200 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 1000 元以上者,视性质、情节和后果,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 伪造、涂改证明证件,骗取他人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者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8. 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 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 购买、保存、复制、观看、传播、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 网络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暴力、淫秽内容,或在网络上诋毁他人名 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影 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 利用网络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 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3. 对非法制造、隐匿存放、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14. 对于因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 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 对于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6. 在涉外交往过程中,从事有辱国格、泄露国家机密者,视其情节和后果,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8.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 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9. 在学校各类信息统计和排查中,学生故意隐瞒个人情况,谎报个人信息, 篡改个人数据,编造虚假事由,对学校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带来一定影响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擅自离校(包括开学不按时返校注册或未准假不归者) 达下列天数者(按自然天数计,法定或学校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1.擅自离校 1 天至 3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 4 天至 5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 6 天至 7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 8 天至 13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 14 天(含 14 天) 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习考试类违纪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者(上课以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 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学环节每天以 6 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 分:
1. 10 学时以上 19 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 20 学时以上 29 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30 学时以上 39 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4. 40 学时以上 49 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50 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代课、代考、代寝、代写论文、代做实验等违纪行为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发布此类消息,但未达成交易且未最终实施的,一经发现,学校发文给予通报批评;
2. 发布此类消息,虽未最终实施但已达成交易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 分;
3. 有此类行为的,根据类型和程度不同,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协助他人实施此类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提供线上或线下交易平台、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监考人员应当给 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未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2. 未按排定的座位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入座的;
3. 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在座位的;
4. 未经允许自带空白草稿纸的;
5. 考试中东张西望,有偷看他人试卷嫌疑的;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材料的;
7.交卷后应仍在考场附近停留或喧哗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1. 出现第二十八条中任何一种行为,无视警告或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的;
2. 未经允许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3.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的;
4. 拒绝监考人员检验证件的;
5. 未经教师允许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的;
6. 试卷上考生姓名有涂改痕迹且没有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的;
7. 座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等,且考试前未报告监考教师的;
8. 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并给予警告处分。
1.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明显与考试内容不相符信息的;
2.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翻阅试卷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 正常进行的;
5.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 一场考试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 违纪行为的
7.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开卷考试中,携带任课老师规定以外的相关资料的;
2. 闭卷考试携带任何文字资料、移动电话和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具有联 网或电子存储功能的设备的;
3. 窥视他人试卷并在自己试卷上动笔的;
4.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5. 为他人提供违纪、作弊条件的;
6. 上机考试中(闭卷),翻阅、查看计算机原储存或自己带电子资料的; 7.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1. 闭卷考试中,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查看所存储资料的;
2. 开考后,在试卷下面、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或其他可以 观看的地方被发现有与考试相关文字资料的;
3. 因特殊原因暂离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 传递考试信息的;
4. 上机考试中(闭卷),利用网络手段查询资料的;
5. 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考试信息的;
6. 传递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或试卷被他人拿走并且未向监考 人员报告的;
7. 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取报名、考试资格或成绩的;
8. 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9. 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
10.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2. 参与团伙作弊的;
3. 参与使用网络社交工具作弊的;
4. 在考试位置上发现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相符试卷且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 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的;
6. 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一场考试中有两种以上作弊行为的;
8. 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组织作弊的;
3.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5.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考试过程中,错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认 识态度不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从重处分。对于认识态度端正,在学校调 查中能承认错误或检举他人有切实立功表现者,可视情节从轻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检举人、当事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威胁、伤害监考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作弊情况,经调查属实,根 据情节,依上述有关条例处理。
第六章 公共安全类违纪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及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 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公寓、教学场馆等公共场所内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引发火灾或火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私自改动、牵拉、破坏学校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损坏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3. 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作如下处分:
(1)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由于火灾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对学生公寓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的学生,给予通 报批评,并视情节作如下处分:
(1)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在学生公寓内自炊,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对学生公寓内有私拉、私接电线或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违章用电行为 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作如下处分:
(1)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违章用电情节、后果严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6. 对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作如下处 分:
(1)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3)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并留宿,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对不遵守公寓就寝时间规定的学生,视情节作如下处分:
(1)对屡教不改的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晚归拒绝登记,无理取闹、 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 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并限期搬回学校住宿;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4)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 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对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清理宠物,并 视情节作如下处分:
(1)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由于饲养宠物造成他人身心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七章 网络安全类违纪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网络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1. 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的,根据造成损害他人利益和影响的程度,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2.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的;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和影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实言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 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网络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暴力、淫秽内容,或在网络上诋毁他人名 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影 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 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 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 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第八章 学生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研究、决定,报主管 校长审批;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 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授权的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或 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2.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处理结束后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因按第十五条第 1 款规定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教育主管部门 审核,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1.调查取证:
同一违纪事件,违纪学生是同一学院的,由学院负责调查; 同一违纪事件, 违纪学生涉及几个学院或涉及校外人员的,由相应职能部门及违纪学生所在学 院共同调查; 案情复杂或重大违纪事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 查取证,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侦破。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 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 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2.研究处理:
(1)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违纪案件,所在学院须在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职 能部门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处分决 定。对考试违纪或其他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须在两日内向 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集体审议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2)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达。
(3)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违 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 生对事件经过的书面陈述及学生本人对事件的认识等上报学校。
3.送交:
(1)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由学校统一出具校发文件并报送有关单位;
(2)校发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②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③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④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⑤其他必要内容。
(3)学院必须指定送交人,将校发文件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送交 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送交回执 上签字;
(4)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将校发文件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 书》 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并在另一份《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 送达 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即视 为已送达;
(5)已离校的学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6)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1.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 引导;
2.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天内,学院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要及时 与受处分学生谈话,受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至少每学 期要与受处分学生谈一次话,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并 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3.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 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 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 面思想汇报归档;
4.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处分文件下发后学生处分管日常管理的副处长要 亲自与学生谈话,对学生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处分后续事宜
1、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所在学院通 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内容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2、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须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
续,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或通知家长领回。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 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处分期限与处分解除
第四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期限从校发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期限截止前一周,受处分学生本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 处分申请,同时填写《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解除 处分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 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处 分解除工作小组,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 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受处分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申请和《学生解除处 分申请表》 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1. 处分逾期,不提交解除处分申请者,学校将在学年末统一按处分解除相 关规定办理。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则在学生离校之日自行解除,不另行发 文。
2. 处分期限过半,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需要毕业离校的,在经过的观察期内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限内有突出进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同意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应出具校发文件,并将校发 文件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七条 解除处分是处分管理的程序,不是撤销。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 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篇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
办法为准。原《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修订)》(大民校发〔2018〕 5 号) 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处分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 等级及数字。
第五十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 条款,经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