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食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堂检查考核、饭菜价格监控及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校食堂委托校属企业、社会企业经营(以下简称食堂经营单位),食堂经营单位接受食堂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并对其经营的食堂承担主体责任。食堂各档口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堂经营单位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相关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制度,并报食堂监管部门备案。食堂各档口须严格遵守食堂经营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食堂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处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规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规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
(五)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食堂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等情况;
(四)食品加工制作、销售、留样、服务过程的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等;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卫生情况;
(九)是否严格执行工具、容器标识化并按有关标准合理使用;
(十)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理是否由有资质单位承担,处理的台账记录。
第七条食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原料辅料采购的监督管理,以及防止因采购劣质食品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一)检查食堂所需食品原料辅料的采购,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质优;
(二)监督食品原料辅料的出入库及库存情况,并加强原材料入库的票据检查;
(三)检查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
(四)大米、面粉、菜油、调料、肉类五大宗食品的供应商,还须同时具备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
(五)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
(六)加强食堂食品库房的检查,不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七)食堂食品库房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八)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验收和进货台账。
第八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堂规范管理和食品安全自查机制。自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等。
第九条食堂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食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中,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食堂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条大学生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管会)每周对食堂卫生、饭菜价格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每月汇总统计,由食堂各档口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伙管会将月检查记录报食堂监管部门,由食堂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食堂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学生食堂出售饭菜价格应以价牌形式公开明示,经营品种及价格等信息应报食堂监管部门备案。学生食堂各档口不得擅自提高饭菜价格,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需提高饭菜价格,由食堂监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裁定。
第十二条食堂监管部门聘请相关行业组织、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积极营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在校师生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规行为,食堂监管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十四条食堂经营单位、各档口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堂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