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政府2010年12月23日下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学校房屋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大连民族学院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
在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公正公开、兼顾公平,男女平等、离退休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学校在编在职、离退休(含1999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教职工(需由组织人事部认定)。
(二)补贴对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三、补贴标准
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和维修基金补贴。
(一)基本补贴为1623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为23元/平方·年,维修基金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二)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正司级180平方米,副司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级技师105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四、补贴计算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基本补贴+工龄补贴+维修基金补贴。
(二)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100%、50%和40%。
五、补贴发放顺序和时间
(一)发放顺序: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兑现的办法,以年龄(以身份证登记时间为准)大小依次排序。
(二)发放时间:自学校按照财政资金划拨办法列入预算、上级财政拨款到位后开始。
六、政策衔接
(一)对于按照《大连民族学院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方案》补贴标准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老职工,发放调整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
计算方式如下:
住房货币补贴差额=新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已发住房货币补贴
新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基本补贴+工龄补贴+维修基金补贴
1.基本补贴
按每平方米1623元核定基本补贴。
基本补贴=1623元/㎡×住房补贴面积
2.工龄补贴
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作年限,按每年每平米23元,一次性核定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23元/㎡×1993年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
3.维修基金补贴
维修基金补贴=48元/㎡×住房补贴面积
(二)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动的老职工,在全部老职工领完住房货币补贴后,可申请级差补贴。
七、附则
(一)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二)本方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