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辽房委字〔2000〕9号)、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政策。
2.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和男女平等的原则。
3.现住房情况实行个人申报和学校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我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在编在职、离退休(含1999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中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
“无房户”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实物分配住房指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者。
三、资金来源
由国家财政拨款,按照财政拨款实施发放。
四、住房补贴方式
我校现在在编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4%,其中职工缴存12%,单位缴存12%。
根据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政策,本次住房货币补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原则,分“老职工”和“新职工”两种方式进行货币补贴。
(一)老职工住房补贴方式
1.“老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职工(简称“老职工”)。无房户按住房面积标准实施全额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按标准实施差额补贴。补贴方式为一次性核发。
2.住房面积标准
按辽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我校职工各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如下:
行政职务 | 正副厅 (局)级 | 正副 处级 | 科级及 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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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务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及中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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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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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 技师、高级工及25年工龄以上普通工人 | 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 | 140 | 105 | 85 | 60 |
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
3.补贴计算方式
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工龄补贴+维修基金补贴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福利性住房面积
(1)基本补贴:
无房和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按每平米976元一次性核定住房基本补贴。
计算公式:一次性住房基本补贴额=976元/㎡×差额面积
(2)住房工龄补贴:
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作年限,按每年每平米9元,一次性核定工龄补贴。
计算公式:住房工龄补贴=9元/㎡·年×1993年前在职工龄×差额面积
(3)维修基金补贴
老职工除享受住房基本和住房工龄补贴外,对差额面积加发维修基金补贴。
计算公式:维修基金补贴=48元/㎡×差额面积
4.补贴发放顺序
一次性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兑现的办法,以年龄(以身份证登记时间为准)大小依次排序。
(二) 新职工住房补贴方式
1.“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
“新职工”中已享受实物分房并参加房改的,参照“老职工”补贴方式进行一次性补贴,发放时附说明、名细;未享受到实物分房的,补贴方式为按月发放。
2.补贴计算方式
“新职工”实行按月补贴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3%由单位缴存,按月核发。
计算公式:月补贴额=月工资总额×13%
3.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的发放时间自学校按照财政资金划拨办法列入预算、上级财政拨款到位后开始。
在我校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享受住房补贴这一福利待遇;新调入且符合“新职工”条件的职工,从调入我校发放工资之月起享受这一补贴福利待遇。对财政拨款到位前的未发补贴额进行一次核发,补发金额计算时间自学校执行大连市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起。
“新职工”按月补贴的依照补贴额标准核定,由计划财务处每月统一将补贴资金划到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上。
五、实施办法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委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2.住房补贴申请
(1)凡我校符合条件职工,均应按要求填写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并将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职称证等原件、复印件送交本部门办公室核查,人事部门统一核实其工龄、职务、职称等,然后交房委会进行审核、复查、建档。
(2)在填写《大连民族学院职工住房登记表》时,职工配偶非我校职工的须由所在单位房屋管理、人事部门、纪检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有效;调入学校人员(在我校参加房改的除外)须由原单位房屋管理、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及当地市(县)级以上房改主管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3)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有不实,经核查后,除停止其缴存住房补贴、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本息外,还将减发20-40%的住房补贴。对弄虚作假人者,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发放程序
房委会对住房情况进行整理排队,进行公示,根据每批次上级划拨的补贴额度按序确定补贴人选。按照住房补贴排队顺序填写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表,并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补贴资金划到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上。
六、相关规定
(一)此次国家规定住房货币化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轮候届时的职级认定。凡已经领取补贴的人员,学校不再受理因职级变化等原因提出的补贴申请。
(二)凡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在此次房补中应扣除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额。
(三)以夫妻双方各自名义获得的住房应合并计算面积;其他原因形成的多套住房,不管由谁居住,其面积应合并计算;单位投资房、公房动迁、集资房按新房证面积核定;货币动迁的,按货币补偿的计算面积核定。
(四)离婚职工住房面积认定
离婚的职工,属原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无论判(让)给任何一方,双方均视为有房。即离婚前的家庭承租的公房或购买的房改房面积计算为双方已享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标准的,按补差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五)原单位分配一处住房,其子女原单位分配一处住房,后来把两处换成一套住房,则根据各自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各自原住房面积,分别确定是否达标。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六)住军产公房的面积认定
1.军队转业干部于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租住的公有住房均应当计算为其住房面积。其住房面积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2.军队转业干部于2000年1月1日(含)以后转业的,除原租住的军队住房未交回军队外,所有转业干部都已领取了在军队工作年限的购房补贴。其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额为该转业干部住房补贴额减去其在军队已经领取的住房补贴额。
3.配偶为现役军人,租住的军产房计算为住房面积;退役后军产房退回军队的,按退回的住房面积中本人应享受的标准进行补贴。
(七)1999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老职工,其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嘱人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并须出具经公证的协议书后方可发放,并由协议书指定人领取。
(八)以下情况不发或缓发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发放之前已经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出国、停薪留职等的教职工不予发放住房补贴。
2.对私自占用学校住房或不按规定交回原住房,以及不按规定退出周转房的人员,住房补贴暂缓发放,待退还占用住房后再予发放。
3.本人住房档案欠缺材料的缓发。
4.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缓发或不发。
七、本方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经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国家民委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