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服务类电动车办理通行权限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公共服务电动车运行,保障提供快速便捷服务,现对学校公共服务类电动车进行通行权限登记审核,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学校内属于公共服务类电动车(例如治安巡逻车、垃圾清运车等)可以登记申请校园内通行权限,填写《公共服务类电动车临时通行权限申请表》,报学校保卫部门审核登记;
2.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通行标志牌,务必粘贴于车头醒目处;申请单位需自行制作车贴在车辆明显位置标明公共服务类电动车的车辆用途和联系方式;
3.取得通行权限的电动车可以在校园内通行,但必须遵守即停即走原则,禁止进楼内停放或充电,禁止长时间在非集中停放点停放。
4.公共服务类电动车如有充电需求,需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在学校指定集中充电点进行安全充电。
5.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申请电动车属于公共服务使用;要加强对申请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其违章行为将计入本单位平安建设考核工作。
6.《公共服务类电动车临时通行权限申请表》请到“学校主页—保卫处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