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园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校师生员工:
为加强校园消防和交通安全,进一步规范校园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现将以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学校审批登记的公务用车外,其他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包含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进门即停放至校门口集中停放处,严禁在校园内其它位置停放。
二、所有楼宇内均严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带至建筑物内进行充电,禁止出现私拉乱接及“飞线”充电现象。巡查发现违规在建筑物内进行充电或者停放的,通报至所在单位,记入到“月通报”中。
三、除审批登记的警用电车、后勤服务保障车辆及其他部门申请使用的公用电车允许在集中充电点进行充电外,严禁其他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
四、因工作需要在校内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要即停即走,并及时停放至集中停放处;校内骑行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出现超速行驶、佩戴耳机行驶、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行为。
五、校内巡查发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停放在集中停放处的,第一次由巡逻队员推行至集中停放处,并对人员进行提醒记录;第二次将通知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第三次将取消进校资格,全部违规行为都将纳入本单位平安建设考核中。
六、在校学生发现在建筑物内违规充电或乱停乱放者,第一次对涉事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安全备案,学生需接受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一次安全知识考核;第二次将按照《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结合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位置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