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5-06 点击数:

为加强校园监控中心管理,确保视频监控数据安全、规范使用,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校园监控中的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为30天,需要查看视频资料必须按照有关申请程序进行,保卫处专职安防设施管理员,按审批要求调阅。调取校园视频监控时,由监控中心专职人员操作,相关人员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中心配合调阅,查看期间严禁拍摄。

二、本校学生需查看监控录像时,由学生本人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保卫处,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取监控录像。

三、学校教职工以及校内经营业户需要查看监控录像时,应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学校保卫部门,保卫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取监控录像。

四、公安机关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我校校园视频监控录像时,必须持有警察证件和相关介绍信或立案调查材料,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表》,经保卫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取监控录像。

五、不对校外人员提供调取监控录像服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卫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取监控录像,或经公安机关按照程序调取并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表》,并对视频信息、内容及调取时间、调取用途进行详细登记备案。

六、如涉及较大案件或敏感事件,除上述程序外必须请示学校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调取监控录像。

七、《大连民族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表》可到学校保卫处治安办或校园视频监控中心领取,也可在保卫处网页下载(www.dlnu.edu.cn)。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大学武装保卫部

校园24小时接警电话:87404110 传真:0411—87656090 电子邮箱:baowei@dlnu.edu.cn

大连民族大学党委保卫部 保卫处 地址:大连金普新区辽河西路18号